冬季:
上午:09:00—11:30
下午:14:30—17:30
夏季:
上午:09:00—11:30
下午:15:00—18:00
为加强和规范巴山游击队纪念馆文物藏品征集工作的管理,不断充实馆藏,广泛收集从1935年至1940年期间巴山游击队留守“川苏区时期”的文物,更好地发挥我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藏品征集组织
第一条 根据藏品征集工作在巴山游击队纪念馆的重要地位,加强和规范本馆藏品征集工作,成立巴山游击队纪念馆藏品征集组。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藏品征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 组织实施征集前的各项工作;
(三) 处理藏品征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条 为规范藏品征集工作,藏品征集组拟征集的物品,要经过本馆专家组鉴定同意后,才可进行征集。专家鉴定组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意见,供藏品征集组决策。
第三条 专家鉴定组由研究巴山游击队战斗史专家、文物保管专业人员及有关人员组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评估鉴定工作,并认真填写“鉴定意见”。
第二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四条 巴山游击队纪念馆是全国唯一反映巴山游击队五年战斗历史的专题纪念馆,陈列展出和馆藏文物以反应巴山游击队的战斗史迹资料及相关物品为主。
第五条 藏品征集范围包括:
(一)巴山游击队在川陕边留守阵地时使用当时的文件、武器、服装、生活用品、照片和底板等;
(二)加入巴山游击队的人员当时使用的生活用品、烈士证书等。
(三)有关巴山游击队的一切书籍、报刊、印刷宣传品等。
第六条 要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因陈列、研究需要或填补馆藏空白及其它有必要征集的,应从实际出发,保证质量。
第三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七条 藏品征集,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商转让,指与藏品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以购买方式取得藏品;
(二)接受捐赠,指藏品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我馆;经我馆专家鉴定组同意,向藏品拥有者颁发收藏证书。
(三)商业购买,指通过经批准的文物商店,采用购买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四)捐赠奖励,指藏品拥有者将其拥有的比较珍贵的藏品捐赠给我馆收藏,我馆酌情给予资金或回赠礼品,数额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确定。
(五)其他合法手段取得。
第四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八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本馆藏品征集组每年制定年度征集计划,临时发现的重要征集线索,及时补入征集计划;
(二)本馆藏品征集组根据年度征集计划,组织相关的专家将拟征集藏品进行鉴定真伪,评定价值。每次藏品鉴定参加专家不少于3人,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
(三)本馆藏品征集组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征集文物。
第五章 藏品征集资金
第九条 藏品征集资金在巴山游击队纪念馆每年的财政补贴经费开支中根据当年征集计划划拨,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藏品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
(一)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
(二)交通运输费,指收购省内外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保管费,指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四)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六)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藏品,对捐赠者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第六章 藏品征集管理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组对确定征集的藏品开具征集文物收据、颁发征集文物收藏证书及签订文物、资料捐赠协议书;并及时将所征集的藏品送交本馆文物保管科。
第十二条 按照《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文物保管科将征集的文物藏品登账、编目、建档、入藏,确保文物藏品安全。
第十三条 保管科应妥善保管征集的藏品,不得损毁,更不得擅自将其出售、赠送与抵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征集活动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山游击队纪念馆解释。